Terms and Conditions


電子票適用規則

請詳讀以下規則,若需任何協助,請聯絡訂位及票務部門或寄信至 callcenter@batikair.com 電子票乘客/收據: 進入機場、劃位、退費、改票時,請複印此電子票證 進入機場及劃位時,請出示此票證及有效證件如護照、身分證、印尼KTP(印尼身分證) 退費及改票須出示此票證配合有效照片身分證明文件 該電子機票行程表與巴澤航空系統中的預訂記錄有任何差異時,應以巴澤航空系統為準。 如有取消產生之收費。請聯繫巴澤航空預訂和票務中心以獲取詳細信息。預訂此機票/票價,即表示您同意並接受此機票/票價的所有條款和條件,取消和機票更換規則。

1.0 電子票證更改及取消

罰款

印尼

航空:獅子航空(JT),飛翼航空(IW)

  經濟促銷艙 U/O/R/X/V/T 經濟艙 Y/A/W/S/B/H/K/L/M/N/Q
更改    
起飛前72小時 每張機票收取手續費及票價差. 每張機票收取手續費及票價差.
起飛72 - 4 小時前 收取票價50% 票價差另計. 收取票價50% 票價差另計.
起飛時間前4小時內 收取票價90%,稅額及票價差另計 收取票價90%,稅額及票價差另計
取消/退款  
起飛前72小時 收取票價的25% 收取票價的25%
起飛前72 - 4 小時 收取票價的50% 收取票價的50%
起飛前4小時內 收取票價90%,稅額另計 收取票價90%,稅額另計
No-Show 收取票價90%,稅額另計. 收取票價90%,稅額另計.
其他 更改僅限同艙等或更高艙等 //禁止降低艙等//禁止改名//嬰兒無更改費用//更改之最低收取金額將收取同上一張機票之幣別
手續費
IDR MYR SGD THB TWD AUD USD INR VND
100,000 25.00 30.00 750 1500 150.00 100.00 1500 200,000

印尼

航空:巴澤航空(ID)
  經濟促銷艙 U/O/R/X/V/T 經濟艙 Y/A/W/S/B/H/K /L/M/N/Q 商務艙 C/D/I/Z
更改      
起飛前72小時 每張機票收取手續費 IDR100000. 票價差另計 每張機票收取手續費 IDR100000. 票價差另計 僅收票價差
起飛前72 – 4小時 收取票價50%. 票價差另計 收取票價50%. 票價差另計 僅收票價差
起飛前4小時內 收取票價90%.稅額及票價差另計 收取票價90%.稅額及票價差另計 僅收票價差
取消/退款  
起飛前 72 小時 收取票價25% 收取票價25% 收取票價25%
起飛前72小時內 - 4 小時外 收取票價50% 收取票價50% 收取票價50%
起飛前 4 小時內 收取票價90% 稅額另計 收取票價90% 稅額另計 收取票價90% 稅額另計
No-show 收取票價90% 稅額另計 收取票價90% 稅額另計 收取票價90% 稅額另計
Go Show      
其他 更改僅限同艙等或更高艙等 //禁止降低艙等//禁止改名//嬰兒無更改費用//更改之最低收取金額將收取同上一張 機票之幣別

新加坡

航空:獅子航空(JT) 飛翼航空(IW)
  經濟艙促銷艙 U/O/R/X/V/T 經濟艙 Y/A/W/S/B/H/K /L/M/N/Q 商務艙 C/D/I/Z
更改      
預定起飛時間前 每張機票收取手續費 SGD 30.00 票價差另計 每張機票收取手續費 SGD 30.00. 票價差另計 僅收票價差
No show 每張機票收取手續費 SGD 30.00 票價差另計 每張機票收取手續費 SGD 30.00 票價差另計 每張機票收取手續費 SGD 30.00 票價差另計
取消/退款  
起飛前 4 小時 每張機票收取手續費 SGD 100.00 每張機票收取手續費 SGD 100.00 每張機票收取手續費 SGD 100.00
起飛前 4 小時內 僅能退機場稅 僅能退機場稅 僅能退機場稅
其他 -更改僅限同艙等或更高艙等. //禁止降低艙等//禁止改名//嬰兒無更改費用

台灣

航空:巴澤航空(ID)
  經濟促銷艙 U/O/R/X/V/T 經濟艙 Y/A/W/S/B/H/ K/L/M/N/Q 商務艙 C/D/I/Z
更改      
起飛前 4 小時 每張機票收取手續費 TWD 1500 票價差另計 每張機票收取手續費 TWD 1500 票價差另計 僅收票價差
起飛前 4 小時內 每張機票收取手續費 TWD 3000 票價差另計 每張機票收取手續費 TWD 3000 票價差另計 每張機票收取手續費 TWD 3000 票價差另計
取消/退款      
起飛前 收取手續費 TWD 3000
起飛後 收取手續費 TWD 3000
No-show 改票收取 TWD 3000,改票須於起飛後72小時內完成.
Others 更改僅限同艙等或更高艙等 //禁止降低艙等//禁止改名//嬰兒無更改費

注意:承運人提供之運輸及其他服務受制於一般運輸條件,在此引用做為參考 如果旅客的旅程涉及最終目的地或在出發國以外的其他國家/地區停留,則可以適用《華沙公約》,並且該公約適用於大多數情況下限制了承運人對死亡或人身傷害以及行李損壞之責任 請注意此機票並受限於以下包含之運輸條款及條件

2. 0 一 般資訊

報到及辦理登機手續

印度尼西亞國內航班,辦理登機手續櫃台開始於航班起飛前2小時,辦理登機手續櫃台於航班起飛前30分鐘關閉 印度尼西亞國際航班,辦理登機手續櫃台開始於航班起飛前2小時,辦理登機手續櫃台於航班起飛前45分鐘關閉 在航班起飛前,機場乘客必須辦理相關登機手續,為完成登機手續,請提早至機場辦理相關登機報到手續. 為維護航班程序,登機門將於起飛前15分鐘關閉 乘客未於要求之登機時間於登機門報到,將不能登機並被視為未出現乘客 若航班延誤及轉機錯誤不在巴澤航空合理控制範圍內,巴澤航空不負擔任何責任 若有於他航轉機之行程,建議預留足夠轉機或航廈間移動、行李重新託運、重新辦理登機手續之時間 巴澤航空對於他航轉機問題,不負擔任何責任

未出現乘客

乘客未確認出現於預定航班即視為”未出現” 若因特殊原因無法搭乘預定航班,請盡早聯繫巴澤航空定位及票務中心以避免罰則

超賣預訂

對於超賣預訂情況,巴澤航空會盡一切努力提供已確認預定之座位。然而不能保證預定狀態為OK或HK

信用卡消費

請注意,持卡人必須在辦理登機手續時出示用於購買巴澤航空機票的信用卡,以便在辦理登機手續時進行驗證。 如果不遵守此規定,巴澤航空公司保留拒絕登機,取消機票和運輸合同的權利。

付款

在規定的時限到期前,必須全額支付機票費用。 如果由於任何原因未全額支付票價,巴澤航空公司保留在辦理登機手續之前取消預訂/機票和/或拒絕您登機的權利。

嬰兒

我們保留不收受出生小於兩天嬰兒的權利,年齡在三到七天之間的嬰兒需要醫生證明,以確認該嬰兒適合乘飛機旅行。 該醫生證明必須在起飛時間前72小時簽發。 嬰兒的最大年齡小於2歲。 乘坐巴澤航空旅行的嬰兒必須有父母簽署的賠償表。

孕婦

所有孕婦須簽屬賠償書(FOI)。懷孕28周以上孕婦需附醫生證明以確保適合飛行。懷孕35周以上孕婦不收受。適航證明需於出發日期3天內開立

3.0 手提行李規定

航空公司 機型 最大重量 尺寸 (公分) 備註
獅子航空 (JT) 波音 空中巴士 7 公斤 40 x 30 x 20 1 件 + 1 件隨身物品
巴澤航空 (ID) 波音 空中巴士 7 公斤 40 x 30 x 20 1 件 + 1 件隨身物品
飛翼航空 (IW) 雙螺旋槳民航機 7 公斤 35 x 30 x 20 1 件 + 1 件隨身物品
JT 或 ID 接飛 IW 波音/ 空中巴士 接飛雙螺旋槳民航機 7 公斤 35 x 30 x 20 1 件 + 1 件隨身物品
IW 接飛 JT 或 ID 雙螺旋槳民航機 接飛 波音/ 空中巴士 7 公斤 35 x 30 x 20 1 件 + 1 件隨身物品

手提行李能接受與否,須視客艙置物空間而定,前排座位底下也提供有限置物空間。若手提行李無足夠空間放置,為確保飛航安全需將手提行李托運至行李艙。

免額行李外可視為額外免費攜帶之個人物品(須符合安全規範)

  1. 女生手拿包、皮夾或錢包適用於一般旅行服裝,不得作運輸物品容器使用,否則視為行李
  2. 大衣、披肩或毯子
  3. 小型相機或望遠鏡
  4. 嬰兒飛行途中食物
  5. 嬰兒提籃
  6. 雨傘或手杖
  7. 適當機上讀物
  8. 可完全摺疊輪椅或拐杖或支架或其他用於乘客使用之義肢裝置,前提是乘客須依賴它們
獅子集團免費行李托運額度 獅子航空 國內及國際航班—2019/03/01起適用
艙等 成人/兒童 嬰兒
經濟艙 N/A N/A
飛翼航空 國內及國際航班 – 2019/03/13起適用
艙等 成人/兒童 嬰兒
經濟艙 N/A N/A
巴澤航空 國內及國際航班
艙等 成人/兒童 嬰兒
商務艙 30 kg N/A
經濟艙 20 kg N/A
泰獅航空 國內及國際航班 2019/1/15起適用
艙等 成人/兒童 嬰兒
豪華經濟艙 N/A N/A
經濟艙 N/A N/A
馬印航空 國內及國際航班-2019/10/12起適用
艙等 成人/兒童 嬰兒
彈性商務艙 D,J,C 40 kg (Boeing) N/A
促銷商務艙 I 30 kg (Boeing) N/A
Flexi & Shuttle (經濟艙) L,K,H,B,S,W,A,Y 30 kg (Boeing & ATR) N/A
Value (經濟艙) Q,N,M,L 20 kg (Boeing & ATR) N/A
Super Saver (經濟艙) O,X,V,T: N/A N/A
馬印航空 國際航班
航線 : 成人/兒童 嬰兒
孟加拉
達卡 (DAC) 35 kg N/A
吉大港 (CGP) 35 kg N/A

請注意嬰兒不佔位,故無免費託運行李額度。巴澤航空不會為嬰兒分配座位

安全規範

根據安全規範,以下幾點乘客應遵守:

  1. 不接受陌生人之任何物品
  2. 任何時候,尤其在機場區域,皆不能讓行李離開視線。機場安檢人員可能會將無人看管之行李當作可疑品帶走
  3. 若攜帶任何武器或爆炸性物質在辦理登機手續前申報。根據法規若隱瞞攜帶將觸法
禁止物品

客艙內禁止攜帶乾電池,刀,剪刀,尖銳物品,工具,火器,彈藥及其玩具複製品

有價物品

貨幣,貴重金屬,珠寶,流通票據,證券,個人身份證明文件和其他有價物品最好隨身攜帶。 巴澤航空對任何貴重物品概不負責。

限制物品

旅客可攜帶在旅途中必需或適當數量的藥品和盥洗用品,例如髮膠,香水和含酒精的藥品。這些所列之許多物品都可以作為航空貨物運輸,但前提是必須按照貨物法規進行包裝

行李中危險物品

為了安全考量,下述所列危險物品不得攜帶於乘客行李。

  1. 安裝了鬧鈴裝置的公事包
  2. 壓縮氣體–(冷藏,易燃,不易燃和有毒),例如丁烷,氧氣和液氮,水肺氣瓶和壓縮氣瓶。
  3. 腐蝕性物質-如酸,鹼,汞和濕電池以及含汞的裝置。
  4. 爆炸物–彈藥,煙火和照明彈。 彈藥,包括空彈,手槍
  5. 易燃液體和固體,例如打火機填充器,打火機燃料,火柴,油漆,稀釋劑,需要在點火前將其倒置的打火機
  6. 放射性物質
  7. 氧化性材料,如漂白粉和過氧化物
  8. 毒藥和傳染性物質,例如殺蟲劑,除草劑和病毒。
  9. 其他危險物品,例如磁化材料,令人反感或刺激性的材料
  10. 病原體(細菌,病毒等)。
  11. 含汞裝置不得放置行李中
行程更改

巴澤航空公司保留在任何時候以任何理由取消或更改已支付票價之航班出發,航線,機型或停靠地點的權利,恕不另行通知。承運人對於這種取消或變更,無論是否由於不可抗力事件而導致,均不對任何乘客承擔責任; 但承運人有權並保留自行決定向受此類取消或變更影響的乘客提供以下權利:

  1. 在合理時間內,由承運人自行更改乘客目的地或
  2. 退還給該乘客,其金額不得超過該乘客支付該航班之票價

4.0 身心障礙人士

  1. 身心障礙人士若需特殊協助,須於預訂時先行通知承運人。承運人將接收身心障礙人士並安排以滿足特殊需求。若此類人士於預定時未提出特殊需求,承運人將盡可能合理的滿足該乘客需求。在預定時已通知可能具有特殊需求之身心障礙乘客,承運人不得因特殊需求而拒絕運輸,且承運人之規定或政府法規適用於此類乘客
  2. 若對安全運輸或此類乘客無法協助其疏散飛機或無法理解安全指示,承運人可要求此類乘客與助理一同旅行。
  3. 承運人將拒絕運輸任何在無他人協助下無法照顧自己的精神或身體狀況之乘客,除非該乘客由一名協助人員陪同,並且在此陪同人員下,該乘客不需機組人員給予無理之關注或協助。
  4. 若旅行涉及對乘客或他人(包含孕婦、未出生的嬰兒)之任何異常風險或危險,承運人保留要求醫療機關進行醫療之權利
  5. 身心障礙人士不可佔於指定緊急出口排或機翼緊急出口排
  6. 承運人保留停止接受必須乘坐擔架的乘客之權利
  7. 承運人不得拒載乘客輪椅或其他肢體障礙輔助設備,除非此類設備不符合安全運輸要求。除免費行李限額外,承運人將免費接受此類乘客輪椅或其他肢體障礙輔助設備作為優先行李。

5.0 拒絕乘載

承運人可保留拒絕乘載的權利,或可出於任何原因從任何航班中拒載任何乘客,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 政府要求或法規-因政府法規或有關國防緊急運輸之要求,或因天氣不可抗力之因素須採取此類行動(包括但不限於:不可抗力因素、罷工、內亂、禁運、戰爭、敵對或騷擾事件
  2. 搜查乘客或財產-若乘客拒絕允許在其身上搜查爆裂物或隱瞞致命或危險的武器或物品
  3. 身份/年齡證明–如果乘客拒絕按照承運人的要求提供年齡或身份證明,則承運人可自行決定並隨時拒絕運送旅客。 另外,當搭乘對年齡有特定要求時,可能需要年齡證明。 可接受的身份證明形式包括有效的駕駛執照,出生/洗禮證明,護照或省級醫療卡。不按要求提供證明構成拒絕運輸的理由。
  4. 旅行文件要求-承運人將拒載任何乘客
    1. 該乘客旅行文件不符規定
    2. 該乘客入境、過境或其他均屬違法
  5. 乘客的行為-承運人可以拒載對在航空器財產或其他承運人飛機上從事損害行為之乘客。承運人根據其合理的判斷,可能對該人,乘客,承運人的僱員或代理人,機組人員或飛機的安全,舒適或健康或承運人的飛機的安全運行產生負面影響(“違禁行為”)。
    1. 可能拒載的禁止行為例子包括:
    1. 登機前或於承運人航空器上消費或使用酒精或藥物而造成重大損害
    2. 對乘客或雇員或承運人代理人進行交戰、猥褻或淫穢行為
    3. 威脅,騷擾,恐嚇,毆打或傷害承運人的乘客或僱員或代理人
    4. 竄改或故意損壞航空器、設備或承運人其他財產
    5. 遵守乘運人之員工給出的所有指示,包括所有停止違禁行為的指示
    6. 未經授權侵入或企圖侵入飛機駕駛艙
    7. 在飛機上吸菸或嘗試吸菸
    8. 在飛機上咒罵或攜帶危險或致命的武器(值勤的護送人員或遵照承運人指南的保全除外)
  6. 承運人對拒絕乘載可是以下任一種或組合:
    1. (b):
    2. 書面或口頭警告
    3. 拒絕登機
    4. 隨時移除乘客
    5. 要求該乘客以書面形式作出承諾,避免重複上述違禁行為,並且不得從事任何其他違禁行為,並將其作為在觀察期(通常不超過一年)內與承運人進一步旅行的前提條件;
    6. 根據承運人的決定,拒絕無限期或永久地一次運送該人。
  7. 承運人保留酌情決定權,在每種情況下(考慮到違禁行為的嚴重性)實施其認為適當的措施。
  8. 各段所述的違禁行為:
    1. iii, iv, vi, 或viii通常會導致無限期或永久性禁止拒載該乘客。 承運人的客戶服務人員,安全人員,機場客戶服務人員和機組人員均獲得合理酌情權的授權,可以實施上文(b),ii,iii所述措施。 承運商的客戶服務和安全部門的成員具有合理的酌處權,可以執行上文(b)iv或v段所述的製裁措施。 並在實施制裁前對每個案件情況進行審查。 承運人將就上述(b)iv或v款規定的措施向個人提供書面通知
  9. 9.根據(b)v項受到制裁的乘客都可以書面形式向承運人說明其應撤消制裁的理由。 如果承運人的合理裁量權並考慮到該人的先前行為,則承運人可以取消根據(b)v款對某人施加的制裁,承運人確定該人將不再從事進一步的違禁行為,並且承運人將在合理的時間內,將決定傳達給該人。
  10. 儘管本《交通運輸》中有其他規定,承運人對在發生違禁行為後拒絕承運的人的唯一責任是退還該人未使用的部分票價。
  11. 承運人拒絕旅客運輸的責任。
  12. 除非本細則8另有規定,並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承運人不得拒載任何乘客或其他人或在飛行中任何一點從飛機上移除乘客。承運人也不對任何旅客或其他人行使酌處決定權,以拒絕在航空器或從航空器登船或運輸或移走任何乘客承擔責任

6.0 國內旅遊

  1. 本協議下的運輸須遵守“印度尼西亞航空運輸法”(1939/100)的規定以及適用的運輸條款、關稅、時間表(其中所述的出發和到達時間除外)和承運人的其他規定, 此法為不可分割且可在乘運人的預訂辦公室查閱。
  2. 此旅客的機票僅對此處指定的人有效且不可轉讓。 旅客同意承運人保留在必要時檢查該機票是否由合法人員使用的權利。 如果機票上指定的人以外的任何人旅行或乘坐此機票,則承運人有權拒絕此類運輸,並且有權在旅途途中的人在此機票上的運輸權將失效。
  3. 承運人保留替代其他承運人執行合約和更改停留點的權利。
  4. 承運人對因取消和延誤運輸而造成的任何損害不承擔責任,包括延誤乘客到達和延遲交付行李。
  5. 行李條的持票人為託運行李唯一交運對象
  6. 承運人應對“印尼航空運輸法”(1939/100)規定的旅客行李損壞和損失以及承運人的運輸條件負責
  7. 除非乘客在收到行李時另有要求,否則行李被視為物品。
  8. 所有索賠均需要證明損失金額。 行李丟失或損壞的責任僅限於每公斤200,000盧比
  9. 作為行李運輸,承運人對易碎品和易腐物品和活體動物不承擔任何責任。
  10. 承運人的代理人、員工或代表有權更改或部分更改或放棄承運人適用的運輸條件、關稅、時間表和其他規定的任何規定。
  11. 根據第33/1964號法案,這裡指定的乘客與P.T.Asuransi Kerugian Jasa Raharja一起投保其執行條例

7.0 國際旅行

  1. 僅適用於國際旅行的運輸條款和條件:受本機票合約條款的約束。 除非從機票代理商或其授權的旅行社購買,否則此機票無效且不可運輸。
  2. 政府和機場徵收的稅金費用、費用和收費通知:機票價格可能包括政府機關對航空運輸徵收的稅金費用、費用。 這些稅金費用和收費可能佔航空旅行費用的很大一部分或者包含在票價中或者單獨顯示在此票的“TAX / FEE / CHARGE”框中。 您可能還需要支付尚未收取的稅費、費用和收費
條款和合約
  1. 本合同中使用的“機票”是指此機票和行李,其中包含條款和通知。“承運人”相當於“運輸”,“承運人”是指承運或承運的所有航空承運人。 攜帶乘客或其行李,或執行此類航空運輸附帶的任何其他服務。 “華沙公約”是指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署的統一有關國際航空運輸規則的公約,或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修訂的公約,以適用者為準。
  2. 根據“華沙公約”規定的責任和限制,本協議規定的承運人除非該運輸不是該公約規定的“國際承運人”。
  3. 在不違反上述運輸和每個承運人履行的其他服務的範圍內,須遵守: (i)本機票中包含的規定,(ii)適用的關稅,(iii)承運人的運輸條件和相關規定(由承運人辦事處提供),但在運輸地點之間的運輸,除美國或加拿大及其境外適用於這些國家的關稅的任何地方之外。)
  4. 承運人的名稱可以在機票中縮寫、全名及其縮寫在承運人的票價、運輸條件、法規或時間表中列出。 承運人的地址應為出發機場,與機票中承運人名稱的第一個縮寫相對; 停靠地點應在機票中列出的地方,或者在承運人的時間表中顯示為乘客航線上的預定停靠地點; 在這裡由幾個連續的承運人進行的運輸被視為單一操作。
  5. 航空承運人在另一航空公司的航線上簽發機票,只能作為其代理人。
  6. 運送條款中的免責權及責任限制適用於代理人,受僱人和承運人代表以及承運人使用其航空器的任何人及其代理人,僱員和代表的利益。
  7. 托運行李將交付給行李托運人。 如果行李在國際運輸中損壞,必須在發現損壞後立即以書面形式向承運人提出,最遲在收到後7天內; 如有延誤,必須在行李交付之日起21天內提出投訴。 查看關於非國際運輸的運價或運輸條件。
  8. 本協議下的運輸費用在運輸開始前有所變更。 如果尚未支付適用的票價,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9. 承運人承諾盡最大努力並以合理的方式運送旅客和行李。 時間表或其他地方顯示的時間不能得到保證,也不構成本合同的一部分。 承運人可在不另行通知的情況下替代替代承運人或飛機,並可在必要時更改或省略機票上顯示的停留點。 時間表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 承運人對轉機連結不承擔任何責任。
  10. 乘客應遵守政府要求,出境、入境和其他所需文件,並按承運人規定的時間到達機場,如果時間尚未確定,應儘早完成離境手續。
  11. 承運人的代理人,受僱人或代表無權變更,修改或放棄本合約的任何規定。
  12. 承運人保留拒絕承運違反適用法律或承運人票價、規則或規定運輸權利。 由承運人簽發並受收費規定約束。

8.0 護照與簽證

乘客的責任

  1. 乘客在國際間運輸時應負責取得所有必要之旅行、健康文件,這些文件是法律規定,法規,命令,要求飛往或飛越的國家之規定。除非適用的法律另有規定,否則應賠償承運人因該旅客未能履行而蒙受的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承運人對承運人的任何代理人或僱員向任何乘客提供與獲取此類文件或遵守此類法律有關的任何幫助或信息,無論是口頭,書面還是其他方式;或因未能獲得此類文件或不遵守此類法律而對任何乘客造成的後果,概不負責。
  2. 根據適用的法規、法律,如因乘客未能符合相關國家之法律、規定、命令或其他旅行文件,而使承運人被罰款繳付罰金或違約金或額外支付費用時,乘客必須償還承運人因乘客引起之支出費用及成本。承運人得使用乘客機票未使用之航段,或任何承運人持有之該乘客資金來支付費用。

9.0 給予國際旅客責任與限制的建議:

在原國籍以外的國家旅行中涉及最終目的或停留的旅客被告知,稱為”華沙公約”的條款規定可能適用整個旅程。

包括完全在原本國或目的地國家內任何部分。對此類乘客前往、來自或在美國停留的旅客,此公約適用關稅中的特殊運輸合約規定,某些承運人當事人對此類特殊合約的責任下,對乘客造成的人身傷害限制在不超過美國的證明損害賠償金,每位乘客$75,000,並且此責任達到此限額不應取決於承運人的疏忽。

對於承運人旅行的乘客而不是此類特殊的合同的一方或在美國有一個停留點,承運人對乘客的死亡或人身傷害的責任在大多數情況下限於約10,000美元或20,000美元。

承運人的名稱,即此類特殊合同的當事人,可在此類承運人的所有售票處索取,並可根據要求進行檢查。可以通過從私人公司購買保險來獲得額外的保護。此類保險不受《華沙公約》或此類特殊運輸合同對承運人賠償責任的任何限制的影響。有關更多信息,請諮詢您的航空公司或保險公司代表。

注:上述75,000美元的責任限額包括法律費用,但如果在一個國家提出的索賠要求單獨法律費用,則該限額應為58,000美元,不包括法律費用。

行李限制的責任

行李丟失、延誤或損害的責任是有限的,除非提前申報更高的價值並支付額外費用。對於大多數國際旅行(包括國內部分),責任限額約為托運行李每磅9.07美元(每公斤20美元),非托運行李每位乘客400美元。對於完全在美國之間的旅行,聯邦法律要求航空公司的行李責任限制為每位乘客至少1,250美元。某些類型的物品可能不會申報超額估價。承運人對易碎、有價或易腐爛的物品不承擔任何責任。可以從承運人網站上獲得進一步的信息。

有關更多信息,請登錄: www.batikair.com